宣州区个人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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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个人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

作者:宣城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00:30

很难说哪一个更有利,比如转让自注册商标或一手商标,因为两者都有自己的优势,这取决于你自己的需要。如果你已经在进行商业活动,投资很多,而且市场对未来很乐观,直接购买一个品牌比较好,但是成本会更贵。因为只要现成的一手商标是你喜欢的,你可以马上用一点钱。你不需要再努力注册任何商标了。这是一手商标转让的一大优势。

很多人看到网上有合适的商标,就喜欢这样操作。除了刚才提到的优势外,一手商标转让还可以帮助我们节省很多时间。换言之,如果你自己重新注册一个商标,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基于过去的时间。你能想到这两年我能做多少事吗?如果一年内有多个商标申请,那么审查时间就会更长,注册时间也会更长,这已经没有等待的意义。一手商标转让也能给你带来巨大的价值,因为我们常说时间就是。

如果您通过手商标转让获得您喜爱的商标,开心星商标交易网编辑恭喜您,可以帮助您节省大量注册浪费的时间。你也可以利用这些时间来赚钱,一下子就要做很多工作,而不会因为没有商标而耽误产品的生产,失去赚钱的机会。一手商标转让的优势在于可以大大降低类似商标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有什么风险?你可以想象,现在市场上的一手商标转让就像满天繁星。注册自己的商标并不容易,但因为它和别人的商标很相似,你还是需要承担一些风险,所以不用费心。但是,一手商标的转让是不同的。经审查合格的注册商标。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风险。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

一、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釆用的形状。

二、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剌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刀头剌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刀头刹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宣城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宣城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1.宣城商标注册为什么需要那么长时间?答:商标注册是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办理,每天的商标申请量高达27000件,商标局审查均为人工审查,从提交到审查直至初审公告,总共需要9个月的时间,初审公示3个月进入注册公告期,然后排队进行注册证的打印。因此从提交商标申请至拿到商标注册证,需要1年-1.5年的时间。在此期间,知千秋会持续为您服务。

2.为什么要注册商标?答:商标作为区别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品牌推广和发展的重要通行证,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根深蒂固。因此,企业未动,请商标先行,以防后患。

3.公司注册了,是不是就表示品牌已经认证了,就可以不用注册商标了。答:公司注册登记为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备案合法经营,但要在市场上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经营、品牌的树立和打造,则需要商标申请进行品牌加持,以防公司发展呈上升趋势,却被知识产权漏洞拉后腿。

4.商标注册能保证100%吗?答:商标提交后是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人工审核,会结合商标审查标准以及商标法明文规定来决定商标是否注册通过。因此,商标的成功概率绝大部分取决于商标本身。当然,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会根据商标的近似程度进行判断和建议,大大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概率,而不是来者不拒,驳回再说。

5.提交LOGO是彩色的好,还是黑白的好?答:彩色和黑白的提交,商标局都是接受的。不过,商标要求如何注册如何使用,彩色登记的商标申请,后期使用也是不能修改更换颜色的,因此更多的建议是黑白申请,后期使用颜色可以自行修改和更换,更加灵活多变。

6.商标组合注册和分开注册,哪一种方式好?答:根据如何注册商标如何使用的原则,建议注册登记前考虑清楚后期使用商标的场景是图文分开的多,还是组合使用的多。如果不同的场景位置想要以不同的形式呈现,那么就建议分开申请。因为组合申请只能组合使用,而分开申请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更加灵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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