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商标注册字体颜色要注意什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宣城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宣城商标注册字体颜色要注意什么?

宣城商标注册字体颜色要注意什么?

作者:宣城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8 08:57:01

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的颜色问题是比较容易受到忽略的问题,关于宣城商标注册颜色的选择也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大部分注册商标都是黑白色,注册成功后颜色可以自己发挥,任意搭配,但是在搭配的时候最好要考虑一下商标的美观程度和与商品的定位相符程度。若开始申请的是彩色商标的,在发给注册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颜色使用,不得改变。

这样看来,黑白商标的注册比彩色商标更方便,注册成功后可以进行更改,后续需要更改的问题更容易处理。在我国,组合商标是通过对组成部分进行分开查询检索的方式来检验的。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样等组成部分,必须保证与他人注册或者注册的部分不相同或者近似,才能查询检索合格。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成分引起相同或相似的结果,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注意什么?

在商标管理中,我们通常坚持注册时使用哪种字体的原则。如果字体变化不大,不会影响正常使用。例如,注册字体是手写的,使用打印字体。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有任何影响。商标注册字体颜色有什么要注意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专注于公司服务,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专利服务,版权服务,知识产权,等专业一站式企业服务,全程跟踪费用透明,助力企业财富梦想!

注册商标可以继承,但应当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继承有明确规定。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1年内,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注册商标可以继承,但应当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继承有明确规定。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 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这两个规定, 在我国,注册商标可以继承。

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1年内,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当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继承人应作为注册商标的共有人。

如果多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共有商标的话,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其中的某一继承人享有,在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他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在他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超过规定时间,没有人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在商标实务中,商标继承手续基本上与商标转让手续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继承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是《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书》和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留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 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那么初审公告与商标注册公告相同吗?这两种公告的时间不同,所代表的商标权利状态也不同。商标初审公告:是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商标注册时进行的公告,公告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此时商标并没有完全注册成功,因为只有通过三个月异议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才注册完成。商标注册公告:是在三个月异议期结束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或是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对方的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从而商标局通过原商标的审核,代表商标已注册成功而进行的公告。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宣城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版权所有:宣城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